为他人提供银行卡U盾手机号,并且在里面工作于帮助境外网络赌博提供结算服务,一开始也是别人喊去的 不知道是违法行为 去工作的时候 老板说需要办理银行 然后就办理了银行卡以及U盾手机号 一共办理7张银行卡 以及U盾手机号。并且老板答应每张每月支付600元人民币,一开始工作的时候不知道一开始只是办理了三张 后知后觉才知道违法 随后又办理了4张银行卡以及U盾手机号 在里面我主要负责工作的内容 负责收款 以及于上家沟通,和上家沟通用的是纸飞机软件 现在已经录完口供了 现在是取保受审阶段,我是投案自首的, 老板进去以后 发现自己的一张银行卡里有1.5万元人民币 并且取出 在取保受审阶段的时候警方问起过 这1.5万元人民币 并且我也积极配合 退还于警方, 包括在工作的时候所得钱财一并 退还于警方。在取保候审的犯罪写的是5.13开设赌场案。 请问我会不会被判刑具体判多久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