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典死刑辩护词
崔英杰辩护人李劲松律师的庭审辩护发言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、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根据《律师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之规定,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崔英杰的委托,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。
身为辩护人,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相关辩护意见,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
庭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,听取了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,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,在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后,现向法院致送如下辩护意见。
我有些辩护内容,跟第一辩护人会有些重复。请大家谅解,因为人命关天。
一、我认为:
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,是认定事实不当!
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,是适用法律错误!
因为,
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,
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,
就算是,
公诉人所说的是实,
崔英杰当庭所陈述说的意外伤人致死,
不是事实。
我们也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:
被告人只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犯罪故意。
被告人并没有,故意杀死被害人的犯罪故意!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,
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
这里说的是明知,不是说的,应当知道,
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这样的结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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